青岛:“升级版”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方案出台
日前,青岛市环保局和青岛市财政局联合出台《青岛市2015年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2015年,青岛市将在全市区域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以各区市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 、二氧化氮(NO2) 、二氧化硫(SO2)季度平均浓度达标改善情况为考核指标,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大气污染防治得力的区市将领奖,不力的则挨罚。
今年是青岛市继2014年第二次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考核,与上一年相比,“新版”的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方案的实施范围扩大、考核指标增加,生态补偿资金的计算方法也有所不同。
范围:扩大到全市区域
2014年,青岛市的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工作仅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六区开展,各县级市暂不开展;2015年的考核则范围扩大到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十个区市,真正做到了全域覆盖。
青岛市环保局污防处相关负责人表示,2014年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工作只在六区开展主要是出于探索试点的考虑以及环境监测的客观原因。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必须依据区域空气质量的改善情况,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青岛市市区从2013年开始实施国家新空气质量标准,相应按照新指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各县级市2014年开始实施。各县级市2013年和2014年采用不同的监测指标,无法衡量2014年的改善程度。此外,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方案在青岛市是首次实施,仍需要不断完善。
“今年我们的考核做到全市域覆盖,一方面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指标实现规范统一,另一方面2014年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方案实施取得的良好效果,青岛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下降10.6%,因此,2015年,继续在全市开展环境空气生态补偿工作势在必行!”他认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实施范围的扩大有助于进一步发挥生态补偿的考核奖惩作用,推动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
指标:新增了二氧化氮(NO2) 、二氧化硫(SO2)两项
今年的考核指标在去年细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的基础上增加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两项指标。四类污染物所占的考核权重不同,其中PM2.5最高,占整个考核权重的60%;PM10和 NO2所占权重相同,均为15%;SO2所占权重相对较轻,为10%。
据介绍,2014年的两项考核指标主要是根据当时青岛市的污染物实际情况确定的。2013年青岛市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分别为54微克/立方、40微克/立方米,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分别为66微克/立方米、107微克/立方米,均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分别为35微克/立方米、70微克/立方米),是我市的两项主要污染物,因此只考核细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两项污染物。
“今年在细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的基础上增加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一方面是要与《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保持一致,均考核四项污染物;另一方面则是符合国家、省、市关于多重污染物协同控制的要求,同样有利于推动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的进一步改善。”青岛市环保局污防处相关负责人说。
算法:补偿金额=考核得分×生态补偿资金系数
“去年的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方案是年终核算,到了年终一次性核算公布。今年新的方案将实行季度公布。”3月26日,市环保局污防处负责人说,根据《办法》,2015年青岛市对各区市实行季度考核,同时每季度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这样能够及时促使各区市发现辖区内空气质量的变化,也能及时地采取措施,治理大气污染。”
那么补偿究竟是如何计算的?方案给出了一个公式。
某区市生态补偿金额度=考核得分×生态补偿资金系数。生态补偿金系数为10万元/(微克/立方米),是固定的;而考核得分则要是根据该区市四项污染物考核指标中每一项污染物的同期改善幅度以及该项污染物所占的考核权重来综合计算的。
即考核得分=(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60%+(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N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NO2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S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SO2平均浓度)×10%。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
按照方案,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必须用于大气污染防治。获得生态补偿金的区要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市财政、环保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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